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决定(5)
(六)在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政府”之前增加“县级以上”。
(七)在第二十六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之前增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纲要”,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计划”修改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常务委员会”之前增加“本级”。
(八)在第三十四条中的“法律、法规”之后增加“或者相关法律制度”。
(九)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委托”之后增加“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删去第三款中的“受委托的执法检查结束后,由”,在“报告”之前增加“书面”。
(十)将第三十九条中的“人民政府”修改为“级有关部门”,“六十日”修改为“三个月”。
(十一)在第五十条第三款中的“答复”之前增加“到会”,“负责人”之前增加“主要”。
(十二)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半数以上”修改为“过半数”。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中的“做出”修改为“作出”。
(十四)将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和抽调工作人员”修改为“参加调查工作”。
(十五)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之前增加“以后的”。
(十六)在第六十条第二款中的“常务委员会”之前增加“由”,删去“赞成即获”。
(十七)删去第六十一条中的“工作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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