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2)
十三、支持规范利用野生鸟类资源,建立鸟类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开展生态观鸟旅游活动,开发鸟类IP形象和衍生文创产品,推动野生鸟类生态产业发展。
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野生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巢穴或者幼鸟;
(二)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
(三)其他危害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个人鸟类饲养、交易活动。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协同推动保护野生鸟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加强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和直播平台涉野生鸟类信息的监测监管,动态筛查清理违法信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破坏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制定野生鸟类保护有关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中明确野生鸟类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将野生鸟类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推广野生鸟类致害补偿机制和野生鸟类致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科学研究,推进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繁育和野化放归,扩大其野外种群,恢复历史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升收容救护能力。依法规范野生鸟类放生行为,防止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对鸟类流行性疾病制定具体防控措施。
十五、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鸟类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鸟护鸟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鸟类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十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鸟类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
十七、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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