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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4)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倡导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引进、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稳定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推动科学技术人才向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或者重大发展前景的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集聚。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委托项目、合作研究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等方式引才育才。

鼓励社会力量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参与本省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服务保障制度,在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住房保障、户籍办理、社会保险、就医保障、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方面,为科学技术人才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实际贡献等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体系。用人单位对自主引进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项目支持。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才,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引进急需紧缺的科学技术人才。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在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激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潜能与活力。

第四十二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农村、边远艰苦地区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创新与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统筹各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建立促进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模式与路径。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内创新资源相互衔接支撑,支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兰州白银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创建国家级科技园区。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深入推进东西部科技协作,推动科技人才联合培育、科研项目协同实施、研究开发平台共建、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加强与沿黄河其他省、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和融合互动发展,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黄河综合治理、特色农业、能源资源绿色转型、黄河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持续强化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创新资源双向流动。

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物流设施装备以及信息化等方面的科技开放合作。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合作,建立健全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央部属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等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更多科学技术创新资源的布局。

鼓励科技创新特色优势明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加强与国家实验室的科技合作,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分基地。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联合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参与或者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提高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省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在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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