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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升全民节约用水文明素养,增强水资源保护意识,保障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节水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水土资源协同高效利用,引导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节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相关措施,指导、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节水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强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用水单位建设、改造数字化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水效智能化管控、管网漏损监测等,提高用水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实践活动,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科学普及节水知识和技能,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水意识,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关、学校、商场、公园、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水知识。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水的义务。

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市(州)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节水规划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的节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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