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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2025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内陆滩涂、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和沟渠等。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权属登记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生态农业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甘肃省爱鸟周、甘肃省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引导公众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湿地保护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每年6月第一周为甘肃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监测、修复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化监测等技术,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动湿地保护学科建设,加强湿地科学研究以及相关技术应用推广,开展湿地保护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结果以及保护管理情况,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保护状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用途监管等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市(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湿地保护相关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第十条 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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