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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4)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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