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甘肃省数据条例(3)

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创新发展各类数据交易方式,畅通数据交易渠道,推动数据跨区域、跨行业、跨系统便捷流通。

鼓励数据流通交易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发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数据相关产业,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支持数据在优势主导产业方面的深度开发和应用,形成本地化数据服务产业链,赋能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推进数据产业发展载体建设,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化发展,逐步形成协同互补、特色发展的格局。

发展改革、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数据产业发展;工信、财政、科技、商务、金融等部门协同推进数据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和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数字政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以数字化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在经济运行、商事服务、市场监管、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法律服务、社会信用、生态环境治理、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积极开展数据创新应用,推行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产业政策支持、政府资金扶持、激励性措施鼓励、产学研用合作促进、典型示范带动等方式,在数据资源丰富、市场需求大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建设布局数据应用场景,带动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推动数据应用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数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面向新兴产业和全域数字化转型需要,创新数据业务与商业模式,推动智能化改造,提供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赋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应用数据赋能城市治理,推动城市运行管理和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引导和支持发展数字乡村,推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乡村治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农信息服务,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优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数字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提升数字化建设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赋能民生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托育、住房、交通、就业等基本民生服务和商业、文娱、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数字化水平,推动民生服务更加普惠、便捷。

支持对公共服务类应用程序、应用系统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适应性数字化改造,更好满足老年人以及其他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使用需求。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模型开发和训练,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推动人工智能有益、安全、公平和健康有序发展。

支持高质量语料库和基础科学数据集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建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应用,鼓励打造广泛互联、资源集聚、生态繁荣、价值共创、治理有序的可信数据空间网络,推动实现数据价值有效释放。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九条 支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要求,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技术措施,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建立健全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风险评估和报送机制,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第四十条 开展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国务院《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