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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数据条例(5)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

(三)数据要素,是指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价值创造的数据资源。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五)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六)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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