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4)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濒危物种抢救性保护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建立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研究、政策制定、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掌握本地区生物多样性现状,完善更新生物多样性本底数据,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调查,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以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专项调查。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托重要生态系统和重点生物类群观测设施、定位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观测监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监测,利用卫星遥感、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重点生态系统和物种实施动态监测,提升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生物多样性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以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状况、珍稀濒危程度、开发利用现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定期开展综合评估。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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