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办法
(2025年7月24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入库及时、准确,保障数据库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录入、审核、发布、更新和数据库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据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本省规范性文件检索、查询和下载服务。
第四条 应当纳入数据库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各级各类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规章;
(三)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监察委员会或者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应当纳入数据库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入库工作,坚持“谁制定、谁入库、谁负责、谁更新”的原则,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文件的标准电子文本(doc或者wps),以及原件的PDF文本的入库工作。
第六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市(州)地方性法规,由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的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市(州)、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第七条 政府规章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第八条 监察规范性文件、司法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牵头的制定机关负责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应入尽入,数据库中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更新,实现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文件发布审核机制,确定专人按照权限和操作规程,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并开展经常性的入库自查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组织一次自查核查,确保应当入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入库,应当替换的及时替换,已经失效的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及数据库维护、管理有关人员应当做好安全保密事项。
(一)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增强网络安全和保密意识,加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二)妥善保管数据库账号密码,规范性文件入库前应当做好查杀病毒的安全处理;
(三)任何涉密文件、内部文件均不能录入和发布;
(四)不得通过数据库传输、存储涉密或者含有敏感内容的工作信息,做到涉密不入库,入库不涉密;
(五)不得通过数据库发布或者传播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其他安全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承担规范性文件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变动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人员接替,搞好工作交接,变更数据库维护、管理账号的密码。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建立数据库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维护和升级。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各方面对数据库使用、管理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