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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5)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附整改问题清单。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等,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般应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事先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意见,与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第五十一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也可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或者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时,应当就上一年度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对有关监督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监督事项作出决议的,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第八章 监督工作的公开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的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三)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应当通报并公布的事项。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途径。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五十六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承担监督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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