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2025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组织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促进体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全民健身为基础,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推动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体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所联系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加强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发展。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华体育文化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第九条 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在场地、设施和安全等方面加强保障,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健身宣传和指导,倡导科学健身理念,提升公民体育素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激励机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提供健身技能培训、健身活动指导、健身知识宣传等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工间(前)操等健身活动,并为职工健身活动合理配备场地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单位、行业运动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农民运动会、社区运动会、农民篮球争霸赛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文明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场地设施适儿化、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发展,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素质测评情况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与专项运动技能相结合的体育教学模式,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将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二小时。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保证体育活动时间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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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