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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鼓励学校之间、学校与体育场馆之间合作共享,拓展学校体育活动空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建立分学段、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组织开展校内、校际、跨区域体育比赛。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自治区每三年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社团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训体育教师,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组织、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贯通培养机制,加强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鼓励开展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足球、篮球、排球等运动,支持田径、射击、射箭、自行车等地方特色竞技体育项目发展,加强专业运动队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引进,鼓励和支持体育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和输送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对优秀运动员的升学和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通过向用人单位推荐、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帮助退役运动员实现就业、创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竞技体育项目市场化、职业化发展,通过政策扶持、人才培养、完善设施等方式,推动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和承办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

第五章 体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组织发展。

  鼓励和支持体育组织普及运动技能、组织体育赛事,开展体育公益服务、体育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自律规范,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自治性体育组织加强建设,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健身站点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培育体育市场主体,改善体育消费环境,拓展多元消费场景,推动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业,拓展和促进体育赛事、体育旅游、体育健身等领域消费。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或者引进具有群众基础、显著特色的体育赛事活动,培育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品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发展户外运动产业,支持开展冰雪、沙漠、山地、水上等户外运动项目,推动户外运动与生态旅游、文化体验深度融合。

  第四十条 鼓励培育、发展、引进体育用品企业,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投入,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推动对外体育交流,发挥特色资源优势,促进区域体育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项目经营、开发体育产品、组建职业俱乐部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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