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3)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体育产业发展评价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体育产业、体育消费统计监测。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加大对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赞助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或者游泳馆、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城乡居民健身活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利用公益性建设用地、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租赁用地等方式,保障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为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配备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给予优惠。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公布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公众使用安全。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在保障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防范,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专业人才,以及体育产业、体育科研、运动医学等领域专业人才,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加强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线查询和预约、赛事活动信息等便民服务功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体育赛事活动依前款规定中止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
第五十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联合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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