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2)
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告知咨询者咨询服务的性质、内容、费用、保密例外等,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严格保护咨询者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三)发现咨询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防止意外发生;
(四)发现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心理咨询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发展。
心理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提高心理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公立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者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合理配置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推动精神卫生床位规模与辖区需求相匹配,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精神科,提供精神心理门诊和住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开设精神科,提供精神心理诊疗服务。
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和住院服务;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日常运行、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所需经费,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录入、更新相关数据信息,推动数字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信息技术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应用,推广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通过远程医疗、远程培训等方式,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急危重躯体疾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会同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救治;确需转诊的,可以根据疾病的主要诊断和急危重程度,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必要时,由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转诊。
第十九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治,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产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急救费用可以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的,由患者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当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和确认身份,按照职责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资源共享,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精神障碍康复设施和条件,配备专门人员,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日间照料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等训练。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推荐其就业,并协助做好就业引导。
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精神卫生专门人才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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