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3)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精神医学专业或者在临床医学专业中设置精神医学专业方向,扩大精神医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大非精神卫生专业临床医师的转岗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师,可以附条件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按照规定落实岗位津贴,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职称评聘、学历提升、评优评先等方面适度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定期筛查、登记报告、看护管理、救治救助等工作,定期研判安全风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发现、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并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以及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精神类基本药物免费制度,为符合条件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门诊精神类基本药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类长效针剂纳入免费治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报销等政策,将符合规定的精神治疗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及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
(二)按照规定为患者办理住院、检查、治疗、出院等手续;
(三)按照医嘱督促患者及时就诊、按时服药,配合随访;
(四)协助患者接受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制度,引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和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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