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支持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风险防范、注销登记、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
第五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畅通涉及经营主体的立案通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经营主体的各类案件,依法保障胜诉经营主体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执行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惩治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对涉及经营主体的行政执法、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主体的产权保护,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经营主体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第六十条 自治区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及时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和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全周期法律服务。
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排查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措施和法律建议。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经营主体矛盾纠纷。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