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代表作用,运用代表家站、基层联系点,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工作,推进人大监督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互联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期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一般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调研或者视察、进行专题询问等安排。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根据监督法第十二条所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议题。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前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建议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列入监督计划的建议议题,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建议议题,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增加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监督议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监督工作计划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节约能源工作情况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
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结束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报告,并将专题调查研究、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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