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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主任会议在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题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情况。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的时限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下列财政经济工作事项进行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计划调整方案及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决算草案应当编报政府债务相关报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拟定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决算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三)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其他与计划执行有关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支与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及其规模、结构、用途以及当年偿还债务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
(七)预算批复和公开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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