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3)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划纲要实施期内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度与五年规划纲要进度符合情况;
(三)规划纲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其他与规划纲要实施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九月底前提出;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在其实施的第四年六月底前提出。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分别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实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三)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防范化解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六)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
(七)国有资本投入及收益管理、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闲置、浪费等情况;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上一年度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情况。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全口径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债务管理政策情况;
(二)法定债务管理情况;
(三)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四)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及改革转型情况;
(五)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金融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三)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等方面审计基本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并提供审计问题清单作为附件。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研究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九至十二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分析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方案及报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方案及报告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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