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5)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召开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二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应当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第五十三条 专题询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拟定专题询问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专题询问方案应当包括专题询问的总体要求,执法检查、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等前期工作的安排,专题询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流程,专题询问的方式方法,专题询问问题,会议的组织和服务保障等。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接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不能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未作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六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中,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文件材料,组织技术鉴定。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材料。
调查中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各师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十五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一)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第六十六条 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