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6)
第六十七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七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监督议题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执法检查、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第七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监督议题相关报告或者议案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七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各项监督议题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行使监督职权,其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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