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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25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引导妇女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就业创业上向现代化迈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
(四)推动建立男女平等评估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男女平等的评估;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兴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组织,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干部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促进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并逐步提高妇女成员的比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的选拔任用机制,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正职领导。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基层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禁止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禁止以宗教极端思想、迷信、暴力等方式残害妇女或者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也可以请求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第十二条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女学生的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等教育,并将相关课程纳入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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