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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查询应聘者、在职者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上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发现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性骚扰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受害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受害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地铁、公交、车站、机场、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等侵犯妇女权益行为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协助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及住宿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房屋出租人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随行人员有女性未成年人的,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负有监护、收养、帮教、看护、教育、医疗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保护女性未成年人和智力残疾、患有精神疾病等妇女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妇女因遭受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经常性侮辱、恐吓、冻饿、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因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遭受纠缠、骚扰、泄漏和传播隐私、个人信息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检查对象和增加筛查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并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增加健康检查的次数和项目。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服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
有关部门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妇女健康商业保险业务,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母婴室,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为女职工提供便利。
鼓励超市、商场、影院等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通过减免、缓交学费、杂费等方式,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残疾女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措施,建设高水平女性人才队伍。在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就业补贴等措施,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或者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二)劳动伤害的免责条款;
(三)与男性职工不平等的薪酬待遇;
(四)其他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妇女培训工作机制,组织妇女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等参加培训,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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