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7)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
(五)具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罚期限内,继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撤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放或者变更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放或者变更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干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五)授意作虚假鉴定;
(六)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七)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收取费用;
(八)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及时履行调查处理和监督职责;
(九)对司法鉴定活动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干预、阻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需要对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二)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三)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四)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五)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洋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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