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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3)

第三十一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持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表及相关证明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年审。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病残津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残疾人开展科学文化、体育运动和各种娱乐活动,扶持和组织残疾人参加科学文化交流和国际、国内性比赛。对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文艺比赛中获得优胜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奖励。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相关集训,所在学校、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活动、集训期间,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五条 公园、动物园、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对残疾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广场等公共场所对举办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应当减免使用费。

对参观游览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由一至二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上述场所。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和手语节目,有关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不得制作、传播对残疾人歧视性的语言与作品。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和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残疾人服务。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兴建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居家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等,按照规定实行定期、分类救助;对残疾的独生子女和残疾人独生子女给予多于一般残疾人的优待和照顾。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配城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和危房改造;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应当为盲人、重度肢残人和重性精神残疾人安置适宜层次的楼房。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安装有线电视,申请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免缴初装费,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管道、开通互联网,申请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初装费、安装费;

(三)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免普通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疗费,属于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凭低保证明,享受济困门诊、济困病房等优惠;

(四)下肢残疾人代步车免费使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凭办理的公交助残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六)在进入收费的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时优先购票;

(七)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免交城市垃圾处理费;

(八)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取暖费减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九)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送;

(十)其他优惠待遇。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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