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3)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企业、社会组织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应当建立独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列入清偿程序,工会依法申报债权。
第二十九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政府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和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向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借不动产。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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