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4)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雪)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非常规水的综合利用效率。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实施旱井、水窖等雨(雪)水地下集蓄工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封井或者回填的自备井,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未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疏干排水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