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排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城镇排水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