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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排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城镇排水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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