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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

第十三条 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决算纳入市本级预算决算并单独列示。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监督机制,加强预算执行、政府债务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发展重点、产业特色等,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相关管控规则,结合开发区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开发区区域布局,明确发展目标、产业方向、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开发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开发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合理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报批手续。

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平台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标准,提升土地产出率。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滚动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导产业用地用途合理转换,用地兼容、混合开发利用,推广“标准地+承诺制”以及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与企业签订用地监管协议,明确企业用地投入产出等指标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留用地和闲置低效用地开发利用机制,通过改造旧厂房、旧村庄,空间置换,收购储备,引资二次开发等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第二十条 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内建筑市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应当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消防、防汛以及污水处理、危废固废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与升级,建设智慧园区、智能园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园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环境保护规定,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强化评价结果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项目选址、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生活空间布局,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产业带集聚统筹指导,科学确定发展战略定位,明确高质量发展路径,支持开发区要素集聚、资源共享,推动产业集群耦合;坚持先进制造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围绕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低空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先进产业集群建设,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按照确定的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先进集群,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核心企业,推进主导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构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的产业格局。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发展高效节能节水、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广应用先进节水、低碳技术与设备,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建成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区。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持续推动“人工智能+”行动,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关键软件等数字产业,支持企业“上云用云”,加快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仓储,打造智慧供应链。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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