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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4)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创新容错机制。

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开发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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