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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水条例(4)

超定额累进加价、高额累进加价及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水户用水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分类装表计量。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五十六条 用水户和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单位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第五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用水户的用水性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水价格标准,并按照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五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线上线下等多种服务渠道,便利用水户缴费、报装申请、查询水价水费等相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收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属于用水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第六十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开启水表封锁装置或者将水表拆装、移位。确需移位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公共供水管道、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

(二)未经过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四)转供、转售公共供水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住宅未配套建设管道直饮水供水设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施工作业时,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其他管道接入管道直饮水管网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供水单位抢修作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居民提供的管道直饮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定期对原水、出厂水、供水管网和二次储水设施水质进行检测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用水户投诉或者反映的问题,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自行开启水表封锁装置或者拆装、移位水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实际损失5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擅自在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转售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追缴擅自在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水费,处以可认定水量水费三倍以下罚款;水量不能认定的,按照相同用水性质的正常用水量的三个月的标准追缴水费,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二)对转售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农村牧区饮用水用水户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转售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其他用水户,处以可认定水量水费三倍以下罚款;水量不能认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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