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2)
(十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十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针对检察建议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及时研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并在检察建议书确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经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对于被纳入示范性典型案例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整改落实外,应当围绕案例所反映的共性问题及行业治理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构建以点带面的长效治理措施和制度机制,推动实现从个案整改到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深化延伸。相关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应当一并纳入整改落实回复内容,报送检察机关。
(十五)被建议单位不协助配合调查核实,对检察建议书不接收,在规定时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相关机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六)检察机关应当健全检察建议督办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跟踪监督责任,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分析评估,必要时及时对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复验,切实保障检察建议监督实效。
四、检察建议的协同与保障措施
(十七)检察机关应当持续深化检察建议工作的数字赋能与智能化管理,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构建检察建议全流程数字化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类案监督线索,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
(十八)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会等方式加强协助配合,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十九)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符合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非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十)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在建议办理中发现并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认真研究,符合问责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一)加强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且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交由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进行公开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宣告送达的,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作为议案或者建议的线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推送。
(二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营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及客户端等渠道提供检察建议线索,积极参与检察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二十三)市和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建议工作职责。采取听取和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必要时通过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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