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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6月2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2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一)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其他公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义务植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科学绿化、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义务植树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实施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牧、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植树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纳入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制定市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本级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制定本级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义务植树任务。”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参加与义务植树相关的活动;

“(三)认养或者认管林木、林地、绿地;

“(四)履行植树义务的其他方式。”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相关的活动。”

(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相关经费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

“(三)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的;

“(四)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删去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和”修改为“、”,在“《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后增加“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和第二款,将第一款中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修改为“其他”。

3.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

4.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和旗县区”修改为“旗县级以下”。

5.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义务植树规划”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种苗、管护经费”修改为“工作经费”;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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