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2)
第二十条 义务栽植的林木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
(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专人培育管护,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补植。
第二十一条 对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更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相关经费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
(三)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的;
(四)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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