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每年举办学生夏季、冬季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两次全员参与的体育节或者运动会,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培育田径、球类、冰雪等体育特色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保证军训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每日组织学生至少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
学校应当按照采光照明卫生标准,使用有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科学规范开展多媒体教学,不依赖电子产品布置作业。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成长发育需要配置课桌椅,并定期更新维护,为学生保持正确坐姿提供保障。
学校和家长应当相互配合,引导学生科学用眼,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书写姿势,督促学生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第十八条 学校和家长应当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学生体重、保护牙齿健康。培养科学的坐姿、站姿、睡姿等体姿管理习惯,预防学生脊柱弯曲。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定期到学校对学生的牙齿、脊柱等健康状况开展义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依托健康体检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健康体检数据进行年度对比分析,作出群体健康评价,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的意见。
学校应当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改善学生健康状况的意见及时向家长反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对学生进行速度、耐力、柔韧度、爆发力等方面的测试,测试数据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并纳入学生健康档案。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教学,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提升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建设,保证体育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更换消耗性体育设施、器材,确保设施、器材完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体育设施。侵占、损毁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器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修复或者赔偿设备、器材。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利用亚冬会等赛事场馆以及企事业单位运动场馆,开展公益性学生体育活动,设置开放日或者开放时段,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学校与赛事场馆、企事业单位运动场馆合作,开展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开展体育安全教育,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倡导家长办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
第二十四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应当每两周至少开设一节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课,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采取团体辅导、心理训练、情境体验等形式对学生系统开展生命教育、人际交往、情绪调适、生涯规划等方面教育,引导学生感知社会、珍爱生命,培养学生积极的心理品质。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心理健康教学指导材料,向学校推荐优质心理健康课程资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道德与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等融入教学内容,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培育家国情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家长应当尊重学生的健康情趣,挖掘学生在科创、文学、音乐、绘画等方面的特长。学校应当通过举办科技艺术节、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为学生展示才艺才华搭建平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家长可以利用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等校外资源,开展劳动实践活动,弘扬劳动精神,使学生掌握劳动技能、感受劳动快乐,磨炼学生意志品质。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标本馆等场馆(含高校场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开设学生专场,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升学生科学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认知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开学初、寒暑假前、中考和高考前等时段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开展专题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调整心态、疏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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