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4)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学生极端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关注舆情动态,积极应对舆情;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依法进行报道。
第四十七条 学校门前不得摆摊设点,学校周边二百米以内不得开设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娱乐性经营场所,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
学校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使用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学生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对学生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家长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学生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学生沉迷网络。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为学校和师生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依法处理学生欺凌以及其他校园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每年的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监督专题,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费保障、司法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健康监测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
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应当接受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受理渠道,建立曝光平台,对经查证违法违规的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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