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新、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项目。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理债权债务、未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成立所需的文件资料,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我市”修改为“本市”。

  (二)将第四条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将有关条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及“共用设施、设备”修改为“共有部分”,“物业管理”修改为“物业服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三个月”修改为“季度”。

  (四)将第五条中的“城乡规划”、“市容”、“环保”、“物价”、“工商”,分别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并删去“建设”、“质监”。

  (五)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本行政区域内”,并将第一项中的“成立”修改为“设立”;将第二款中的“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修改为“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修改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以及”。

  (七)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已实施物业管理的”。

  (八)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的“专营公司”修改为“专业性服务机构或者第三人”。

  (九)删去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的“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

  (十)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十一)在第三十三条中的“由业主分摊”后增加“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职责”修改为“责任”。

  (十三)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营业执照”后增加“或者许可证”,将第六项中的“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修改为“超标排放噪声、废气和废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