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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

(2025年10月23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第三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同

  第四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通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措施,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遵循生态优先、源头预防、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

  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调整、更新和跟踪评估具体工作;

  (二)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应用平台);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信息共享、实施应用;

  (四)具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海洋、市政园林、港口、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措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是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二)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数量和面积比例;

  (三)全市和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建设等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由市人民政府每五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调整。

  调整成果的备案和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动态更新:

  (一)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二)本市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者撤并的;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准入政策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经论证后确需更新的。

  更新成果的备案和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严格限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以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规模,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一般管控单元以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导向,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预留发展空间和潜力。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有关规定,明确全市和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优化空间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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