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2)
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编制、更新和发布。
编制、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基础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细则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管理清单,实行精准化精细化管理。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类别和现代化产业体系,细化各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管理清单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综合评估等明确环境保护要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与风险防控要求,编制本区域管理清单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工作。跟踪评估成果应用于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并作为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联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实施、调整、更新和跟踪评估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数据共享请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按照规定汇聚至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第三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同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强实施应用过程互动,协同推进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编制、修订和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应用平台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对接,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成果、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八条 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相互衔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要素融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协作、陆岸海联动的生态环境管理机制,推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海域分区管理和岸线分类管控,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利用格局。
加强同安湾、西海域、九龙江口等海湾、河口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入海溪流流域综合治理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强化陆源污染物控制和海洋垃圾治理,提升海洋环境承载能力,协同推进美丽海湾、美丽河湖建设。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控制等为依据,将减污降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的差异化管控政策,提升环境自净能力,推动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以维护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为重点,协同推进固碳增汇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巩固提升海洋、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市政园林、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衔接,重点保护中华白海豚、白鹭、文昌鱼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典型生态系统,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联合调查、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等方式,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的协同,推动生态环境要素管理联动,合作解决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利用和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第四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
第二十四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制定产业政策、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应当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产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开发片区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完善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推动集中治污,降低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执法应当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比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者预判。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应用平台,集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多规合一成果,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化拓展环境管理智能问答、环境准入分析研判、业务协同、预报预警、智能辅助审批等应用场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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