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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3)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破产申请书、咨询辅导报告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在被限制行为期间,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

  (四)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

  (二)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的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三)根据管理人的要求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五)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报告;

  (六)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七)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财产和债务状况、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八)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债务人应当积极就业,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十)不得拒绝能使破产财产增加的继承、赠与等;

  (十一)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人拒绝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移交。

  第三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及收入状况。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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