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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7)

  第七十四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第七十五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

  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包括应当为雇用人员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等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

  前两款规定的债权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复核。管理人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复核。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出具复核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 连带债务人中数人经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个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如实说明已申报情况、相关破产案件信息和已获确认、清偿的金额。

  第二节 债权审核、确认与异议处理

  第七十八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七十九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十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第八十一条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十二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工作。

  债权经过核查确认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是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未获得确认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就其债权中没有争议的部分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核查豁免财产清单;

  (六)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七)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参加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及决议除现场进行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书面、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或者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采取视同认可方式表决,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债权人参会和表决的方式,以及未按规定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后果。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适用视同认可方式进行表决。

  前款规定的视同认可方式,是指经正式通知的债权人未出席债权人会议且未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进行表决的,或者出席会议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对表决事项投赞成票。

  第八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所有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债权人会议决议通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九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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