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2)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网约配送员的身份信息、接单信息等用工情况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依法建立工会。
各级工会应当积极吸纳网约配送员加入,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的政策宣传,发挥工会职能,维护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落实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约谈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网约配送员签订书面协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的,由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网约配送员身份信息、接单信息等用工情况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更有利于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