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4)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承诺解决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情况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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