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4)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承诺解决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情况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