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9年12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4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郑州建设。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备案审查、研究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相关专委、工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和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开展。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广泛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托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载体,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及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纸质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字号所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没有发文字号的,由牵头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两个以上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法工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备案范围、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委、工委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备案材料格式标准和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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