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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规定(2)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创作反映宾阳炮龙文化元素的诗歌、舞蹈、小说、影视作品、戏剧等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入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奖励等措施,扶持具有宾阳炮龙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开发利用宾阳炮龙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创新、转化,应当尊重原有文化内涵,尊重民间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学校将宾阳炮龙文化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宾阳炮龙文化研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开设宾阳炮龙文化相关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邀请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授课传艺。



第十八条 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产品,遵守烟花爆竹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规定。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环保系数高、适合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技术规范。制定烟花爆竹技术规范应当充分听取炮龙文化保护行业协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村(居)民代表、烟花爆竹企业等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参与者的意见。鼓励、支持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参与者采购、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市、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宾阳炮龙节活动服务保障机制。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宾阳炮龙节活动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交通引导、通信通讯、应急救援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宾阳炮龙节期间,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综合采取配备大气污染防控设备等措施,减少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的空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 宾阳炮龙节期间,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合理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明确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并向社会公告。

宾阳炮龙节期间,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绘制炮龙活动示意图,标注炮龙活动路线,在显著位置设置交通指示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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