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6号)
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决定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2025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海口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守正创新,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动态保护、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环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研究、收藏、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和认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火山地质遗迹等重点区域和琼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华侨文化等特色文化遗产项目,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专项调查。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区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或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调查情况组织评审并向社会公示,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