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年第6号)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经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章 科技金融服务
第七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教育、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大数据、国资、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学技术工作者自律管理、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编制科技研究开发指南,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为导向,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创新命题及其科研团队等方式实施科技重大项目,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重大专项,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委托、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统筹调配各种资源,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公共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教育、养老托幼、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城乡规划、公共交通和城市治理等领域的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山地高效都市农业、电子信息制造、装备制造、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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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