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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4)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资助科技创新: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人才和重大产业项目予以资助;

(二)对进入科学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经费补贴;

(三)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财政补偿制度,设立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主要统计指标,对科技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为科技创新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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