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算力领域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算力企业梯队。
鼓励算力领域中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合作企业,培育算力产业集群。
支持建设算力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算力产业向园区或者基地集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降低用算成本。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工业、医疗、教育、生态、交通、金融、农业、政务等领域业务需求,推动算力在数字工厂、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数字生态、数字交通、数字乡村、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征集算力应用场景需求,发布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示范场景清单,推进应用场景开发、开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大模型研发、训练和应用。
第十八条  鼓励研发安全可靠的算力软硬件产品,提升自给自足能力,加快自主可控算力软硬件产品迭代。
支持算力企业采用成熟的自主可控软硬件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算力企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算力服务。
算力企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算力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算力领域关键技术研究,推动算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加大算力技术研发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算力领域重点实验室、算力技术研发平台,开展算力研发及应用合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推进算力技术标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相关标准研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算力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加强对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数据、应用等一体化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保障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规定落实新增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算力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中明确的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供电企业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保障数据中心合理用电需求。
鼓励供电企业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算电协同等方式保障数据中心电力供应高效稳定,降低用电成本。
第二十五条  水务部门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在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保障数据中心合理用水需求。
第二十六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依法流通使用,为算力产业发展提供数据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发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场景打造等,促进算力产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协助符合条件的算力企业争取国家级产业基金、省部级项目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算力产业发展需求,完善人才引进、培育、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机制,加大对算力领域领军人才及团队、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研究资金、职称评定、人才认定、薪酬待遇、政策咨询、住房保障、医疗健康、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出入境、落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鼓励、支持算力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科研中心等。
鼓励高等学校结合算力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学科建设,建立校企联合办学机制,培养算力人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算力产业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算力企业创新活力,拓展算力产业发展空间。
第三十条  鼓励算力企业参加国内外算力高端展会、赛事、论坛等活动。
支持在本市举办算力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推进算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跨领域合作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算力,是指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生产力,主要通过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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